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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楼、2楼。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峰代理审判员  李世军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