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泽慧玉苏志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18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苏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5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保全费3450元,执行费56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某某、高某某无能力履行,保全财产无法拍卖,申请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拓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