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2013)万源民初字第243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款项。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4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