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怡与郭进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怡,郭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保字第2号申请人杨怡。被申请人郭进华。申请人杨怡称,其系被申请人儿媳,原均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镇土桥子村,该村被政府于2011年征地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均落在郭进华名下,并由郭进华领取。原征地补偿方案现保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为了防止上述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调取该证据予以备案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怡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杨怡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二、本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办事处调取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镇土桥子村的征地补偿方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巍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