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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吕德禹、潘国富、刘德俊、于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吕德禹,潘国富,刘德俊,于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吕德禹,男,1971年5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潘国富,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德俊,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新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德禹、潘国富、刘德俊、于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