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进军、方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陈进军,方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雪,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勇,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进军。被告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军、方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