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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志松与张鹏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松,张鹏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75号原告:李志松。委托代理人:马扬波,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跃。委托代理人:王辉,浙江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松与被告张鹏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志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李志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