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德伦与李小莉、黎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蒋德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6日,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李小莉,女,生于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四川省北川县。被执行人:黎祥伟,男,生于1962年9月23日,汉族,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德伦与被执行人李小莉、黎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祥伟、李小莉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新城花园三期二单元1504号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此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且申请执行人蒋德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