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李为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李为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碌碡沟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明秀,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为三,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为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仝桂香审 判 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