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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知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56号中讯孵化基地3楼。法定代表人:徐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