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席建美与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建美,刘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56号原告席建美。委托代理人郑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功卓,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生。原告席建美与被告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建美之委托代理人郑磊、被告刘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建美诉称,2013年底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双方关系微妙,但并未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同),称借款用于出借给其朋友赚取利息,当日原告将现金8万元交给被告,该款包括原告自有钱款及向亲友的筹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4年11月30日还款。被告称其喝酒后稀里糊涂写下借条并非事实,借条内容完整,真实有效,被告清楚书写借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借款至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刘金生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底通过微信聊天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经常在一起吃饭,被告很喜欢喝酒。2014年6月29日中午原、被告在一起吃饭,被告又喝了很多酒。吃完饭后,原、被告到原告租住的房屋,原告要求被告书写借条,一开始要求5万元,之后金额不断增加,一共写了8张借条,最后写下8万元的借条,其他借条都撕了。被告喝了很多酒,稀里糊涂就写下了8万元的借条,被告也不知道为何要写下借条以及书写借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告法律意识不强,原告怎么说被告就怎么写,实际上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8万元借款,且被告有正常工作、收入,不需要借款。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有刘金生2014年4月10日借席建美捌万元整人民币,将在2014年11月30日归还席建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8万元之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喝酒后稀里糊涂写下借条,实际并未收到原告借款,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席建美借款8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刘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