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与牛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牛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秋玉,总经理。省份证号:130124194905092418。委托代理人张江峰,公司职工。被告:牛绍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巧亮审 判 员 王民生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