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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胡晟鑫与程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晟鑫,程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胡晟鑫,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委托代理人马春花(系原告之母)。被告程娜,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现被羁押于山西省女子监狱。本院受理原告胡晟鑫与被告程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程娜现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在地为山西省古交市滨河南路70号,属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