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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红艳与郭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艳,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东亮,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振山,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卫,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红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红艳的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上诉人霍东亮,被上诉人魏振山,被上诉人郭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依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