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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郑子为与麦康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为,麦康保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郑子为,男,身份证号码×××363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麦康保,男,身份证号码×××395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为诉被告麦康保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郑子为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杜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