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