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林春与庄成华、赵顺花、李慎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春,庄成华,赵顺花,李慎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65-1号原告李林春,男。被告庄成华,男。被告赵顺花,女。被告李慎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春与被告庄成华、赵顺花、李慎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顺花位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号房屋一栋,并提供位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号(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房屋一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应同时��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顺花所有的位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号房屋一栋;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号(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