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邓富裕与XX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邓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杜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梦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经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盖章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共同购买房子一套(地址:宝安区XX街道民治社区XXXX(X号地皮)X栋X单元X)〈下称世纪XX房产〉,离婚后归女方(即原告)所有,女方一次性补偿给男方(即被告)人民币20万元(于离婚后3个月内付清),男方协助女方在九个月内办妥房产过户手续,该房子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该房已无按揭。”该约定对XX春城房产归属进行了具体描述,明确离婚后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已于2014年9月19日至20日先期向被告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整。如今该房产仍登记于原、被告双方名下,且由被告擅自出租的租户占有使用。然而,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仍拿着双方已注销的《结婚证》四处向他人借款。至今,被告所借款项仍未如数归还。自双方离婚以来,债权人纷纷上门向原告讨债,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原告每日生活于被无数债主追债的恐慌之中。而被告,早已联系不上,逃匿不知所踪。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一份契约,该契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经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盖章确认,应属合法有效。为了促进契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该规定给予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作为先履行义务人,已部分履行了对被告的付款义务。而被告恶意欠债后下落不明的行为,已明确证明其有极大可能不履行协助XXXX房产过户的义务。如今,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还导致原告最终无法获得XXXX房产的全部产权,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有效监管和处置,更无法享受该房产所能带来的实际利益。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对于归属原告的房产进行确认,并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综上,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民治社区XXXX(X号地皮)X栋X单元X号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民治社区XXXX(X号地皮)X栋X单元X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载明,共同购买房产宝安区XX街道民治社区XXXX(X号地块)X栋X单元X,离婚后产权归女方邓某所有,女方一次性补偿给男方韩某20万元(于离婚后3个月内付清);男方协助女方在九个月内办妥房产过户手续,该房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该房已无按揭。双方还对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做了处理。3、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显示,XXXX(X号地块)X栋X单元X房产目前登记为原、被告各1/2。庭审中,原告称其在2014年9月现金支付被告2万元,剩余房屋补偿款18万元因无法联系被告而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9月19日已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被告同意将XXXX(X号地块)X栋X单元X房产归原告所有,系双方离婚时对该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做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据此判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先支付被告该房产补偿款20万元,之后被告才负有协助将该房产过户的义务,现原告并未履行其支付20万元房屋补偿款之义务,且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期限并未届满,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X号地块)X栋X单元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归原告邓某所有;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