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玉珠与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珠,白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玉珠,男,藏族,1978年5月出生,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左贡县。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男,藏族,196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松潘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玉珠与被执行人白玛王青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林民一督字第08号支付令。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玛王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玛王青与申请执行人玉珠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民一督字第0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夏  菁人民陪审员 扎  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玛群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