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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汪卫东,舒城县五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班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故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