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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008年5月21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12月2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左右至11月24日,被告人沈某与戚某乙等人合伙,在本市江干区三里亭等处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雇佣汪某(已判刑)负责抽头,戚某甲(已判决)负责监督抽头,隋某、陶某(均已判刑)负责望风。11月22日至24日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3600元。2011年11月24日下午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干区三里亭东苑4幢12号一楼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5600元,并抓获参赌人员10余名。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沈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孙某、汤某、汪某、戚某甲、陶某、隋某、许某、戚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赌资赌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返还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结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