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骥、陈秀庭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骥,陈秀庭,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88号原告:王骥。原告:陈秀庭。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洁。被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骥、陈秀庭与被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骥、陈秀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