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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海翔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翔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63-1号原告深圳市海翔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木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海翔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为原、被告补充协议签订地,原、被告补充协议约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银军审 判 员  汪 俊人民陪审员  熊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