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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天涛与程梅、朱启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涛,程梅,朱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涛。被执行人程梅。被执行人朱启佳。申请执行人宋天涛与被执行人程梅、朱启佳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天涛于2015年3月26日依据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朱启佳于2015年3月17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29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天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