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催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津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77号申请人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和仁街道和燕路3号1号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张津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丽娟。申请人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300051/28541772,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昊瑞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越新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