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娜、柴棋杭诉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柴棋杭,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娜,女。原告柴棋杭,男。法定代理人:张娜,系柴棋杭母亲。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代表人:王小克,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柴棋杭诉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娜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娜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湍东镇王沟村东沟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