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XX与安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XX,男,1971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安海林,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安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海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的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邱智勇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