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福元与张福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元,张福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初字第77号原告李福元,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5日。被告张福康,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元诉被告张福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元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李福元负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