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秀莲、廖锦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秀莲,廖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01-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兴东路80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秀莲,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京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廖锦云,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谭秀莲、廖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秀莲、廖锦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谭秀莲、廖锦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秀莲、廖锦云的银行存款1478414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