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伍庆章,总经理。被告: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四军,总经理。被告: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凡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诉山东盘古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16.00元减半收取3395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38958.00元,由原告淄博墨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广学审 判 员 郑 炬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丰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