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华与陈江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陈江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张华,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江岭,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陈江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