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怀化厚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杨自力,周红艳,申清华,常北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张湘江,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自力。被申请人周红艳,系杨自力之妻。被申请人申清华。被申请人常北京,系申清华之妻。2015年6月10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财产保全申请,做出(2015)怀鹤民保字第47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杨自力、周红艳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共字第××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申清华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就本申请人杨自力、周红艳、申清华、常北京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作出了(2015)怀鹤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已与杨自力、周红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自力、周红艳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共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自力、周红艳所有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共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