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2********,回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号*幢*单元**室。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李长江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从结婚到现在,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二个女儿均由原告负担。由于被告家长经常介入我们夫妻之间事情,导致双方经常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名女儿原告抚养,楼房一套归大女儿所有。被告杨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杨晴怡,××××年××月××日生育次女杨嘉怡。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结婚证等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合法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夫妻间出现隔阂,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珍惜夫妻多年感情,多为家庭及子女成长考虑,是有和好希望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