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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万金凤诉被告王明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凤,王明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万金凤,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坊里村五组。被告王明选,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坊里村五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金凤与被告王明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金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金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金凤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 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