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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邵建华与李国平、姚红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890-1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华。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平。被执行人姚红琴。申请执行人邵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国平、姚红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李国平、姚红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邵建华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6.7元,两项合计1116.7元(已由邵建华预交),由李国平、姚红琴共同负担,李国平、姚红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邵建华支付。因被执行人李国平、姚红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国平、姚红琴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李国平名下暂无本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姚红琴名下有无锡市翠园新村113号501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债权数额为30万元,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案于2015年5月6日对该房产作轮候查封,本案暂无财产处置权,不予处置;2、被执行人李国平名下有苏B×××××车辆登记,因无法查找该车辆,本院对该车辆进行车籍查封,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姚红琴名下暂无本地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国平、姚红琴名下暂无本地公积金存款账户;4、被执行人李国平、姚红琴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李国平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姚红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奚 刚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