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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湖北省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代表人蒋思念。委托代理人刘革命。委托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马湾镇回归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甘德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一单元26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郑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武平,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德力。被告甘军红。被告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湖北省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鸿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德力、甘军红、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甘德力价值9156966.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天门市德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甘德力价值9156966.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任婕代理审判员刘汝梁人民陪审员姚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谢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