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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裴云与俆小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裴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浠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俆小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云与被告俆小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云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俆小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云负担。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