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裴云与俆小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裴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浠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俆小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云与被告俆小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云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俆小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云负担。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