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树义与李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义,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闫树义。被执行人李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光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