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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易某与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邓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易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易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