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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昕与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昕,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陈昕,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委托代理人林同慧,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东来,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袁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翠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昕诉被告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