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昕与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昕,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陈昕,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委托代理人林同慧,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东来,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袁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翠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昕诉被告柯东来、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