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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1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金兰与刘玉良、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金兰,刘玉良,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18号附2号申请人:熊金兰,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刘玉良,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梁秀英,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湖塘民保字第1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熊金兰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向本院起诉,故应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玉良、梁秀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的冻结或其与人民币26万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二、解除因提供保全担保的案外人尹婷所有的赣MRxx**奥迪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