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石晶与刘喜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石晶,刘喜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白石晶,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刘喜永,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石晶诉被告刘喜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石晶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石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石晶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