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石晶与刘喜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石晶,刘喜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白石晶,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刘喜永,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石晶诉被告刘喜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石晶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石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石晶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