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与冯夫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冯夫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住所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唐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陈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夫清。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与被告冯夫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