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