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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子峰与沈建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谢子峰。被告沈建珍。委托代理人赵云峰,系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峰与被告沈建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谢子峰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