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子峰与沈建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谢子峰。被告沈建珍。委托代理人赵云峰,系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峰与被告沈建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谢子峰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