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市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阿不都热依木与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热依木,唐华,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阿布都热依木委托代理人买买提·肉孜,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被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原告阿布都热依木与被告唐华、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阿布都热依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布都热依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布都热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应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