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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明杰诉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杰,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徐明杰,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娜,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姚长培,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沈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杰与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徐明杰承担(案件受理费缓交,执行时一并扣除)。审 判 长  侯晓森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