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新运生鲜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新运生鲜经销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31号211室。被执行人长春市新运生鲜经销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天朗小区***栋***号(吉祥瑞达超市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