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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欣洋与张二杰、刘启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欣洋,张二杰,刘启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毛欣洋,女。法定代理人:毛彦平,女。委托代理人:杨海光,男。被告:张二杰,男。被告:刘启凡,男。原告毛欣洋与被告张二杰、刘启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欣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二杰、刘启凡的起诉,查二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欣洋撤回对被告张二杰、刘启凡的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