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欣洋与张二杰、刘启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欣洋,张二杰,刘启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毛欣洋,女。法定代理人:毛彦平,女。委托代理人:杨海光,男。被告:张二杰,男。被告:刘启凡,男。原告毛欣洋与被告张二杰、刘启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欣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二杰、刘启凡的起诉,查二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欣洋撤回对被告张二杰、刘启凡的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