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X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肖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自行负担75元。审判员 肖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